宝鸡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使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化、常态化,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宝鸡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
第三条各实验中心(实验室)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章 实验室检查形式
第四条安全检查形式主要有专项检查、常规自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
(一)专项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组织针对学校各级各类教学和科研基地、实验场所、设施与装置、危险品储存处置场所等的专项检查。
(二)常规自查。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各实验室自查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定期检查。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统一对全校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四)随机抽查。实验室安全督查小组对校内各实验室安全进行相互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教技司〔2018〕254号),包括组织体系、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实验场所、安全设施、基础安全、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电等安全、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现房安全,共计13个项目。
第六条各级各类检查都要形成检查台账,并及时存档,随时备查。
第七条各级各类检查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形成隐患台账,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第八条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和验收要形成闭环管理,以书面材料形式存档。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如遇不能整改的问题,应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学校。
第十条对故意隐瞒安全隐患因素,或者不及时、不认真整改的,推卸责任的,甚至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宝鸡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