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取消学籍;
(三)退学处理;
(四)依据法律、法规可以申诉的违规、违纪处分。
第四条 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准确恰当、有错必纠、无错不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申请、开展事件调查、组织申诉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党政办公室、学工部(处)、研工部(研究生院)、校团委、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申诉人所在学院的教师代表,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及学生代表等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二)送达文书;
(三)向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四)根据申诉当事人请求,决定是否回避;
(五)组织审理申诉案件;
(六)拟定申诉复查决定书;
(七)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八)处理与学生申诉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予以说明,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属实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九条 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从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受处分的学生本人或学生的委托代理人。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和参与申诉。每名学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申诉。委托代理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申诉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且书面形式须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时,须递交申诉书和有关证据。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所属学院、班级、专业、学号、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事项;
(三)支持申诉人申诉事项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及申诉日期。
申诉书后应附原处分决定书副本1份。
第十二条 申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二)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三)对已经做出复查结论的同一事项重复申诉;
(四)申诉事项已向司法机关起诉;
(五)已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又提起申诉;
(六)委托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无代理资格的。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对申诉材料予以审查。
第十四条 根据审查结果,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同意,做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决定予以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二)符合申诉条件,但需要补正材料的,告知申诉人5日内补正材料并签发申诉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诉人。
申诉人补正材料的,申诉期限自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暂停执行原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请求,自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处分决定做出单位。原处分决定做出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做出处分决定的事实、处分依据、处分程序的书面答复和其他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复查的方式进行,但是对于处分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原做出处分决定单位和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现场陈述或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申诉人或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下列人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情形,有权在会议前申请或决定下列人员予以回避;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本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一)做出原处分决定的经办人员;
(二)申诉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其他可能影响本申诉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原处分决定从事实认定、适用依据和处分程序等方面进行复查,并在7日内做出复查结论。
第二十一条 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必要时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证据材料进行查证。书面复查结论应当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采取听证方式进行申诉处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诉人申诉之日起10日内召集听证会议,听证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为有效。复查结论必须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查决定:
(一)原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正当,予以维持;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分决定: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 有证据证明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
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院、专业和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或处分单位的名称,以及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请求;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的结论;
(六)不服复查决定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起申诉的期限;
(七)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和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五条 原处分决定被撤销,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做出新的决定,但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复查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会议应制作笔录。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组成人员、原处分决定单位代表、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笔录制作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复查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复查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宝鸡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宝文理院学字[2017] 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宝鸡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