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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年05月25日 10:5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3号) 《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同一年级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⑥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⑧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6.上一学年参加义务劳动不少于20小时和社会公益活动不低于2次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3.不积极参加学校及各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者;

4.本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5.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录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审办法,审批获奖者建议名单。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程序:

1.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每学年的评定工作安排进行。学生处根据上一年度各二级学院在校本科生人数,向各二级学院下达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分配名额时,对师范专业、艰苦专业适当予以倾斜;

2.各二级学院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

3.学生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人上一学年成绩单及相关参评材料;

4.各二级学院严格按照条件对递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送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

5.各二级学院对审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7.公示无异议,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我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对获奖学生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受到奖励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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