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通过我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当地扶贫办认定,学校按照《宝鸡文理学院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进行资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的开支。具体分两档补助,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38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28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良好;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上一学年参加义务劳动不少于20小时和社会公益活动不低于2次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审办法,审批获奖者建议名单。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要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接到学校相关通知后通过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参评材料;
2.各二级学院严格按照条件对递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送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
3.各二级学院对审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我校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评定过程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将国家助学金资助给真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严禁弄虚作假,更不得占用名额冒名领取。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学生本人银行账户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对铺张浪费、弄虚作假以及有重大违纪等行为的,学校有权收回资助款并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对受助学生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鼓励他们奋发向上;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受到资助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