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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实施办法

2021年05月25日 10:47  点击:[]


为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搭建学生传承爱心、回馈社会、锻炼能力、拓展素质的有效平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顺利成长成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活动内容及工时标准

1.活动内容包括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义务劳动是指由学校或学院统一安排,以二级学院或以班为单位联系校内各单位参加的各类教学、管理及服务劳动;公益服务活动是由学工部(处)、校团委、各二级学院等为单位组织开展的无报酬、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各类活动。

2.工时标准为学生每学年应参加不少于20小时义务劳动、不少于2次社会公益活动。

三、组织管理

1.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由学生处统筹协调,具体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2.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学生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工作的组织、记录和考核工作。学生处将定期对各学院义务劳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3.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项目采取学校推荐和二级学院自行设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校内各单位如有用工需求,需填写《宝鸡文理学院校内义务劳动用工申请表》(见附件1)报学生处同意后,联系意向学院,意向学院按需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各学院自行设立的活动项目也需报学生处同意。

4.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必须坚持课余原则,智力型与劳务型相结合、集体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学生义务劳动的范围仅限于校内。

5.学院向学生发放《宝鸡文理学院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考核卡》(见附件2),每次完成工作任务后,由用工单位或公益服务所在地管理部门填写《宝鸡文理学院义务劳动或公益服务活动总结表》(见附件3),并分送学生所在学院留档。《宝鸡文理学院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考核卡》由学院负责统一登记、签字、盖章,负责人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6.用工单位在开展义务劳动或公益服务活动前必须根据工作任务对参加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7.公益服务活动实施前,组织者必须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备案。

四、考核与结果的使用

1.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学年学生各项奖助项目、各类优秀先进评定的依据之一。

2.学年结束时,各学院依据《宝鸡文理学院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考核卡》中的相关记录,对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情况进行核实和汇总,并通报学生参与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情况,同时报学生处备案。

3.为顺利推进我校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工作,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学校每学年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考核评优工作,评选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奖励。

4.学生每学年义务劳动时间超过40小时、公益服务超过4次,评定为“优秀”;每学年义务劳动时间超过30小时、公益服务超过3次,评定为“良好”;每学年义务劳动时间不少于20小时、公益服务不少于2次,评定为“合格”;每学年义务劳动时间为20小时以下、公益服务2次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5.学生每学年需按要求完成规定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无特殊情况拒不完成者,或二级学院总评“不合格”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与下一学年各项奖助项目、各类优秀先进的评定。被评定为“优秀”或“良好”等次的学生,在各项奖助项目、各类优秀先进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依次给予优先考虑。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宝鸡文理学院校内义务劳动用工申请表

2.宝鸡文理学院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考核卡

3.宝鸡文理学院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总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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